索引号: | 4114030001-syqrmzfqcgj-0000009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睢阳区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清单
睢阳区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清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主体 | 公开 对象 | 公开 方式 | 调整 意见 |
一 | 行政处罚 | 共 68项 | |||||
1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2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3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4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第二十二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5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
6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7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8 |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9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10 | 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11 | 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三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12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13 | 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14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15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三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条101号)第三十四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16 |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17 | 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18 | 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19 |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20 | 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21 | 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22 | 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23 | 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在禁止区域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点)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24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25 |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26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27 | 搭建非永外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28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29 |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30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32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33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34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35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36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37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 主动公示 | ||
3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39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4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 主动公示 | ||
41 | 遮阳篷帐、防盗网、太阳能板、空调外机等设施,不符合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42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43 | 未经批准依附于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44 | 未经批准临街建筑物临街立面一楼敞开式走廊使用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45 | 未经批准占压城市道路增设户外电梯、步梯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46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47 | 机动车停放者占用免费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48 | 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禁停、禁行标识标牌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49 | 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不保持经营场地整洁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50 | 经营者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的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51 | 国家机关、车站、医院、学校和幼儿园门口二百米以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52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53 | 擅自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54 | 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路名牌、门牌、电子屏、商业橱窗画廊、标示牌等,与城市街景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按照技术规范制作、安装。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55 | 在树木、地面、立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56 | 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张贴、刻画、喷涂各类标语、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57 | 擅自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58 | 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娱乐、庆典、商贸、集会等活动不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式厕所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59 | 废旧物品临时收购站(点)经营者未设置围墙,未采取覆盖等措施,未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60 | 单位和餐饮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未集中收集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收运和处理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61 | 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现场作业,未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围墙、硬质密闭围挡,未保持临街立面整洁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62 | 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现场作业,车辆进出道路未实行硬化处理,进出口未安装车辆清洗设施、设备,未保持车辆清洁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二项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63 | 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现场作业,物料未堆放整齐,未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垃圾消纳场所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湿法作业等防尘、防污染措施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项 四十二条第七项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64 | 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现场作业结束后,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和垃圾、平整场地,未保持周边环境清洁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五项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65 |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执法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 |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66 | (一)高空抛物的处罚,(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的处罚,(三)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一项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67 | (一)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的处罚;(二)不办理犬只登记,注射疫苗的处罚;(三)携带犬只出户由成年人未用束犬链牵领的处罚;(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不主动避让他人的处罚;(五)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博物馆、商场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六)犬只噪声扰民,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处罚。 | 《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十五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68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处罚。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二 | 行政检查 | 共 2 项 | |||||
1 |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九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二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2 | 对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中第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四条;《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二十一条;《商丘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商政﹝2012﹞31号)第四条;《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主动公示 | ||
合计 | 共7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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