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30001-syqrmzf-00000415 | 发布机构: | 睢阳区教育体育局 |
| 成文日期: | 2023-12-24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权责清单及动态调整情况 |
睢阳区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目录
1、行政许可
1、教师资格认定
2、校车使用许可
3、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4、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5、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6、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7、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二、行政奖励
1、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2、河南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表彰
三、行政检查
1、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
2、教育教学工作督导检查
四、行政确认
1、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2、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3、三级运动员认定
五、其他职权
1、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2、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30301003 | ||||
行政职权名称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审批服务办公室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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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1年 |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议,提出咨询意见。 | |||||
3.决定:对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 |||||
4.送达: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法定时限 | 申请筹设的30日以内 | 承诺时限 | 申请筹设的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睢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12345 | ||
投诉机构 | 12345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30301001 | ||||
行政职权名称 | 教师资格认定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
实施对象 | 公民 | ||||
实施机构 | 审批服务办公室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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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教师资格证 | ||||
申请材料 | 教师资格申请表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申请表、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普通话等级证书、体检表等)进行审查。 | |||||
3.决定阶段责任: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颁发《教师资格证》;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睢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12345 | ||
投诉机构 | 12345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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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30301002 | ||
行政职权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
实施对象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审批服务办公室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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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校车标牌 有效期一年 | ||
申请材料 | 1、睢阳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实地勘察。 | |||
3.征求意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 |||
4.提出审查意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 |||
5.监管责任:加强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6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3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睢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12345 |
投诉机构 | 12345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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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30301004 | ||
行政职权名称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审批服务办公室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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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 ||
申请材料 |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按有关规定在教育部门网站和相关网站及办公场所公示民办普通初中、小学的举办、分立、变更、终止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2.审查环节责任:对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相关人员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勘查,并将考察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教育局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教育局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的民办学校,教育局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 |||
4.送达环节责任:将许可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学校办学许可证》 送达申请人。 | |||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对民办学校的监管责任;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睢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12345 |
投诉机构 | 12345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30301005 | ||
行政职权名称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区体育发展中心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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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一年 | ||
申请材料 |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和行政许可申请书各一份。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2)受理:办事大厅接收申报材料,检查所交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
(3)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
(4)办结:审核通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睢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12345 |
投诉机构 | 12345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30301006 | ||
行政职权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区体育发展中心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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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一年 | ||
申请材料 | 1、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申请表一份。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2)受理:办事大厅接收申报材料,检查所交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
(3)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
(4)办结:审核通过,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睢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12345 |
投诉机构 | 12345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30301007 | ||
行政职权名称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
实施对象 | 社会团体(个人) | ||
实施机构 | 区体育发展中心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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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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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申请表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2)受理:办事大厅接收申报材料,检查所交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
(3)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
(4)办结:审核通过,申请人领取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睢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12345 |
投诉机构 | 12345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30308001 | ||
行政职权名称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 第三十六条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8号令) 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健委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 ||
实施对象 | 公民、团体 | ||
实施机构 | 审批服务办公室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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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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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对教育做出突出贡献奖申报表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 ||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 |||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经会议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 |||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政府研究决定,以政府或教育局名义表彰。 |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睢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12345 |
投诉机构 | 12345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30308002 | ||
行政职权名称 | 河南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表彰 |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依据 |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它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作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 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高中阶段评选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可获得普通高等学校保送生资格。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 ||
实施对象 | 班主任 | ||
实施机构 | 审批服务办公室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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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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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河南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事迹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 ||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 |||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经会议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 |||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教体局,表彰。 |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睢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12345 |
投诉机构 | 12345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30306001 | ||
行政职权名称 |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教法规【2014】47号)。 | ||
实施对象 | 民办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非营利性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 ||
实施机构 | 审批服务办公室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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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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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受理民办教育机构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 ||
2.审查:对民办教育机构报告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 |||
3.决定: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并依法信息公开。 | |||
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举报,及时处理相关咨询投诉信息。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睢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12345 |
投诉机构 | 12345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30306002 | ||
行政职权名称 | 教育教学工作督导检查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法律】《教育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45号修订) | ||
实施对象 | 学校 | ||
实施机构 | 教育督导办公室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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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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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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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确定督导事项,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 ||
2.检查责任: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 |||
3.处置责任: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 |||
4.事后监管责任: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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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睢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12345 |
投诉机构 | 12345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30307001 | ||
行政职权名称 | 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5.《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天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
实施对象 | 学校 | ||
实施机构 | 审批服务办公室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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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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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申请表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并告知被检查单位。 | ||
2.检查责任:按方案检查各单位,严禁弄虚作假。 | |||
3.通报责任: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 |||
4.监管责任:对各民办学校和机构进行监督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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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睢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12345 |
投诉机构 | 12345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30307002 | ||
行政职权名称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
实施对象 | 公民 | ||
实施机构 | 区体育发展中心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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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长期有效 | ||
申请材料 | 1.本人的申请表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2)受理:办事大厅接收申报材料,检查所交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
(3)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
(4)办结:审核通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睢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12345 |
投诉机构 | 12345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30307003 | ||
行政职权名称 | 三级运动员认定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 ||
实施对象 | 公民 | ||
实施机构 | 区体育发展中心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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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三级运动员证书》、长期有效 | ||
申请材料 | 1、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原件两份;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2)受理:办事大厅接收申报材料,检查所交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
(3)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
(4)办结:审核通过,申请人领取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 |||
法定时限 | 2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2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睢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12345 |
投诉机构 | 12345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30310001 | ||
行政职权名称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
实施对象 | 教师 | ||
实施机构 | 人事股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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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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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诉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诉内容调查核实; | |||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执行阶段责任:处理决定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睢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12345 |
投诉机构 | 12345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30310002 | ||
行政职权名称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实施对象 | 学生 | ||
实施机构 | 基础教育股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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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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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诉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诉内容调查核实; | |||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执行阶段责任:处理决定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睢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12345 |
投诉机构 | 12345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30310003 | ||
行政职权名称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区体育发展中心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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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一年 | ||
申请材料 |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申请表;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2)受理:办事大厅接收申报材料,检查所交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
(3)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
(4)办结:审核通过,领取结果。 | |||
法定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睢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12345 |
投诉机构 | 12345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30310004 | ||
行政职权名称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实施对象 | 具体管理单位 | ||
实施机构 | 区体育发展中心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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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一年 | ||
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2)受理:办事大厅接收申报材料,检查所交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
(3)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
(4)办结:审核通过,申请人领取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 |||
法定时限 | 20天 | 承诺时限 | 10天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睢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12345 |
投诉机构 | 12345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