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阳区文化旅游局行政职权目录 |
部门(公章): | 主要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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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调整意见 |
一 | 行政许可 | 共 4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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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娱乐场所设立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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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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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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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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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处罚 | 共 90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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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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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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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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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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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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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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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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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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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和保存有关记录,未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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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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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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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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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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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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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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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 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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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 美术品经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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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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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条例禁止内容的;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的;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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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没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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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 娱乐场所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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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 娱乐场所未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的;未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巡查情况未记入营业日志的;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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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证照、未成年人禁止或限入标志和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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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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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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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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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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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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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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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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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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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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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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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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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 对出版、进口、印刷、复制、发行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禁止内容或者出售、转让、出租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含国家禁止出版及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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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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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 违反出版管理规定开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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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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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 出版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变更手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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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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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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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经营许可证相关要求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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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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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没有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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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违法印制出版物行为、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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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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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违反印刷管理条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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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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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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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 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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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 违反规定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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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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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 音像制作单位违反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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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的;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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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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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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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 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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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 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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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 光盘复制单位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的;未按规定报送样盘的;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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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 违反规定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及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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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 出版物发行单位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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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规定禁止的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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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编印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违反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未按照规定送交样本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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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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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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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 社会组织或者公民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或者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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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的;擅自迁移、拆除、修缮、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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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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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 文物收藏单位未配备安全设施、法人离任未正常移交馆藏文物、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违反馆藏文物有关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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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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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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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刻画、涂污、损坏文物的;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毁林开荒、擅自开挖沟渠、采石、取土的;生产、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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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 未经文物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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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 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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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 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附属文物擅自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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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出租、出借旅行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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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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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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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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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以及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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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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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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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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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 取得相应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未按照与其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未取得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的,使用服务质量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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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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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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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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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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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 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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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 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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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 | 共 0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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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征收 | 共 0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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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给付 | 共 0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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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检查 | 共 1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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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旅游市场秩序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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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共 0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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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职权 | 共 0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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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共 95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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