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
睢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 | ||
类别 | 序号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总计 | 共213项 | |
行政许可 | 小计 | 共12项 |
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 |
2 | 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 |
3 | 医疗机构设置、执业及变更许可 | |
4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许可 | |
5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6 | 放射诊疗许可 | |
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8 | 三孩生育证审批 | |
9 | 护士执业注册 | |
10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
11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
12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行政处罚 | 小计 | 共159项 |
1 |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传染病预防、疫情、对传染病病人未及时救助、医疗器具以及器械未处理、泄露医学资料以及病人隐私的处罚 | |
2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
3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或饮用水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规范;出售运输疫区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未消毒处理;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
4 |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
5 |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6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7 |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 |
8 |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
9 |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处罚 | |
10 |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规定的措施的,故意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 |
11 |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未按照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 | |
12 | 中国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 活动的处罚 | |
13 | 中国台湾医师未取得《中国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
14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
15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
16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 |
17 |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 活动的处罚 | |
18 | 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
19 | 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 |
20 | 未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严格管理,造成感染扩散,违反国家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样本,未按规定导致输入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
21 | 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22 | 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
23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
24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
25 | 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26 |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27 | 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处罚 | |
28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判定的处罚 | |
29 |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 |
30 |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继续营业的处罚 | |
31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
32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
33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配备公共卫生设施设备、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使用合格的通风系统、公示公共场所相关证件的处罚 | |
34 |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
35 | 违反传染病防控及消毒院感管理的处罚 | |
36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
37 |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38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
39 |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 |
40 |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
41 | 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 |
42 | 无正当理由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
43 | 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 |
44 |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
45 | 违反有关人员、技术、卫生防护措施、登记资料、测评规定的处罚 | |
46 | 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47 | 违反规定贮存、包装、运输或监控装置不合规定的处罚 |
48 | 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 |
49 | 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规定的处罚 | |
50 |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 |
51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
52 |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
53 | 会诊费用未按规定执行的处罚 | |
54 |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提出会诊邀请的处罚 | |
55 |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
56 |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
57 |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
58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处罚 | |
59 | 违反规定开展医疗气功相关活动的处罚 | |
60 | 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规定的处罚 | |
61 |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 |
62 | 违反血浆监督管理、侵犯供血浆者知情权、未建立落实血浆管理相关制度、无资格人员从业、违反工作记录规定、未按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处罚 | |
63 |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 |
64 |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 |
65 |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擅自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伪造、变造、出卖规定的许可证、合格证的处罚 | |
66 | 学校未按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未提供相应的卫生设施和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处罚 | |
67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
68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69 |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70 | 未经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 |
71 | 学校违反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
72 |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处罚 | |
73 | 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未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 | |
74 | 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 |
75 | 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未使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76 | 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 |
77 |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78 | 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 | |
79 | 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 |
80 | 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信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罚 | |
81 |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以及心理治疗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人员从事精神障碍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 |
82 | 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
83 |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报告、医嘱违反规定未报告、泄露患者隐私、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 | |
84 | 护士配备数量低于规定标准、允许未取得护士资格的护士从事护理活动的处罚 | |
85 | 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件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86 | 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件过期或者超许可登记范围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的处罚 |
87 | 发生放射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
88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性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
89 |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职业病规定的处罚 | |
90 |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
91 |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 |
92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 |
93 | 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 |
94 |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95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
96 | 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 | |
97 |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处罚 | |
98 | 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处罚 | |
99 | 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
100 | 外国医师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来华行医的处罚 | |
101 |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
102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103 |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者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和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104 | 生产、进口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未经检测的;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伪造、涂改、转让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或者检测报告,使用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娱乐建筑物的处罚 | |
105 | 接生单位和家庭接生员对孕产妇、婴儿死亡和出生缺陷儿未如实上报的处罚 | |
106 | 未完成计划免疫任务的,拒绝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计划免疫工作的,违反规定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疫(菌)苗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侵占、挪用计划免疫经费的,擅自提高预防接种收费标准的处罚 | |
107 | 非法经营、出售计划免疫生物制品的处罚 | |
108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 |
109 | 进入人体组织或者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
110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 |
111 | 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处罚 | |
112 |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以及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 |
113 |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没有接受消毒技术培训,并且不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 |
114 |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处罚 | |
115 | 医疗卫生机构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
116 | 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
117 | 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
118 | 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119 |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配、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120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
121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
122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或者供水单位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 | |
123 | 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接种疫苗未遵守规范、程序、使用指导、接种方案的,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报告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
124 | 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违反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 |
125 | 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
126 |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
127 |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
128 | 未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从事相关实验活动未经论证的;擅自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相关实验活动;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
129 |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
130 | 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 | |
131 |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
132 | 拒绝接受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未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
133 | 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标识、报告、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备案、人员培训、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验档案应急、处置预案规定的处罚 | |
134 |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135 |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136 | 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 |
137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
138 |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 |
139 | 采集、使用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采集、使用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
140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
141 | 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 |
142 | 未依照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杀灭钉螺;引种有钉螺地区培育芦苇等植物繁殖材料;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 |
143 |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
144 | 未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未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街道暴发、流行报告时,未采取措施;未对经检疫发现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对未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 | |
145 | 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采集、供应、运输、处理血浆的处罚 | |
146 | 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 |
147 |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 |
148 |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 |
149 | 违反血站管理办法执业的处罚 | |
150 | 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处罚 | |
151 | 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不按期参加康检的、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罚 | |
152 |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153 | 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154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的处罚 | |
155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
156 | 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
157 | 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 |
158 | 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的处罚 | |
159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
行政强制 | 小计 | 共6项 |
1 |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 |
2 |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 |
3 | 查封或暂扣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
4 | 交通卫生强制检疫 | |
5 | 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 |
6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
行政征收 | 小计 | 共1项 |
1 | 政策外生育第二、三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 |
行政给付 | 小计 | 共6项 |
1 | 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抚恤金给付 | |
2 | 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 | |
3 | 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补助和抚恤金给付 | |
4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
5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
6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扶助 | |
7 |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 |
8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行政检查 | 小计 | 共5项 |
1 | 卫生安全生产检查 | |
2 | 医疗废物管理检查 | |
3 | 医院感染隐患检查 | |
4 |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的检查 | |
5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检查 | |
行政确认 | 小计 | 共2项 |
1 | 病残儿医学初审鉴定 | |
2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
3 |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 |
4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
5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
6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
其他职权 | 小计 | 共6项 |
1 |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奖励 | |
2 | 职业病诊断结论异议受理 | |
3 |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考核 | |
4 | 医疗事故争议受理 | |
5 | 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 |
6 |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 |
行政奖励 | 小计 | 共16项 |
1 |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 |
2 |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 |
3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4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5 |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6 |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7 | 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8 |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
9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
10 | 中医药工作奖励 | |
11 |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
12 | 职业病防治奖励 | |
13 |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 | |
14 |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 |
15 |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 |
16 |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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