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阳区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目录 |
类别 | 序号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合计 |
| 共 115 项 |
| 小计 | 共23项 |
行政许可 | 1 | 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2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3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
4 |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
5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6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7 |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
8 |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
9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10 |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
11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 |
12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
13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勘探、采掘、爆破) |
14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
15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
16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架设桥梁索道) |
17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
18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
19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
20 | 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 |
21 | 区内道路旅客运输、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22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23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处罚 | 小计 | 共79项 |
1 | 擅自占用、挖掘使用公路的处罚 |
2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3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4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5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
6 | 租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
7 |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的处罚 |
8 |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9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10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11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12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13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14 | 车辆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安装影响检测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处罚。 |
15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超越许可事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16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
17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18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
19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20 | 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21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22 | 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专用票证或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23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24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2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 |
26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 |
27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28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未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如实出具检测报告的处罚 |
29 | 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超载车辆出站、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30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超越许可的事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运输经营的处罚 |
31 |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32 | 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
33 | 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
34 |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超越许可的事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
35 | 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普通货物的处罚 |
36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超越许可事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37 |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
38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39 |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40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
41 |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42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43 | 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
44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45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46 | 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擅自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
47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48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49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
50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
51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5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53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54 | 机动车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55 |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56 | 无资质许可、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57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58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处罚 |
59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处罚 |
60 |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
61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62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63 | 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64 | 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处罚 |
65 |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违规收费、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66 |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
67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68 |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行政处罚 |
69 | 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70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
71 | 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处罚 |
72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73 | 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74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75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76 |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认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处罚 |
77 |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下列规定的处罚:(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78 | 货运源头单位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处罚。 |
79 | 高速公路经营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
行政检查 | 小计 | 共 7项 |
1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
2 | 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3 | 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
4 | 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或单位检查 |
5 | 客运、客运站和货运、货运站的监督检查 |
6 | 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
7 | 货运车辆的行政检查 |
行政强制 | 小计 | 共7项 |
1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
2 | 扣留车辆 |
3 | 车辆超载行为的行政强制 |
4 |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
5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拆除 |
6 |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强制拆除 |
7 | 强制清除道路遗洒物、污染物或者路面障碍、恢复原状 |
行政奖励 | 小计 | 共1项 |
1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裁决 | 小计 | 共1项 |
1 |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其他职权 | 小计 | 共2项 |
1 | 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 |
2 |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