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丘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65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商政〔2023〕13号 规定要求,现就我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6月9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行使相关行政职权,全面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行使的执法权限(详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其中乡镇行使82项行政处罚权,街道办事处行使21项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各乡镇(街道)一并实施。
三、全区行政区域内的19个乡镇(街道)(详见本公告附件3)依照本公告实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担本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责任。
四、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权限,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机关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毕。
五、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强化行政执法培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规定的执法范围和法定的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六、区司法行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和协调监督,推动乡镇(街道)顺利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原实施机关要主动协调配合,做好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无缝对接,制定办案指引等执法标准,提供相应专业技术支持,及时做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执法培训工作,支持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乡镇(街道)的执法力量、执法装备及各项保障措施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完善评议、考核制度,推动行政执法质量提升。
区人民政府将对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对于乡镇(街道)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增加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承接不到位需要减少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职权事项增加或减少的意见。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睢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4. 睢阳区实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名单
2023年6月7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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