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版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手机版
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县(市、区)政府

商丘互联网举报

中国政府网 河南省政府网 商丘市政府网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4114030001-syqrmzf-00000551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4-12-3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涉农补贴

睢阳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3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睢阳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组、村、乡(镇)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或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农村集体对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工作,各乡镇负责工作具体落实。

第五条  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与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分离,分账管理。

第二章  集体资产权属

第六条  下列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一)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政府拨款、减免税费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七条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分别确权到相应的组、村、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尊重农村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第八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在群众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的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利益,切实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发放股权证,记载成员享有的集体资产份额。

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第十条  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家庭通过折股量化和转让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总份额,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上限。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决议,不得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向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登记赋码,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取得法人资格,凭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到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

(三)资产情况;

(四)成员权利和义务;

(五)成员代表的比例、人数和产生办法;

(六)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

(七)收益分配办法;

(八)合并、分立、解散事宜;

(九)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理(董)事会、监事会组成,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任职前应当进行公示,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由理(董)事会召集,理(董)事长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过十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理(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召开成员大会,需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参加。召开成员代表会议,需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修改章程和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决定其他事项,应当参加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命和罢免;

(四)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五)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六)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

(七)成员的增减;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理(董)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拟订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制定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日常事务等工作。理(董)事会成员一般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执行、理(董)事会的职责履行等,并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监事会成员一般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董)事会、监事会任期按照章程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工作与村“两委”换届相衔接。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对经营性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

实行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实行发包、出租的,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和承包、租赁的价格、期限等,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

实行投资入股的,应当建立权责明确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对非经营性资产根据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责任考核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开展集体资产清查,及时更新资产变动情况。清查核实结果应当向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开支审批、资金管理、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和内部控制等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财务核算、财务会计档案保管和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及应付福利费后,按照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公积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公益金主要用于资助本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和区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状况和发展实际,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作价出资;

(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达到章程规定限额;

(三)因村民小组、村、乡(镇)撤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处置农村集体资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需要举债,须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未经会议讨论通过,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追究决策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公示经营管理情况,对成员提出的疑问及时答复。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乡镇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日常指导和监督的具体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包括下列事项:

(一)农村集体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

(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范围、程序和结果;

(三)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及解散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农村“三资”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监督管理需要,派员或者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睢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4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