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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3K25474814A-2022-00000264 发布机构: 睢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1-11-03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睢政办〔2021〕10号 所属主题: 规范性文件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睢阳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1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睢阳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睢阳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以高质量发展和创新为引领,推动睢阳区经济转型升级,示范带动经济社会各领域强化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商丘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和睢阳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1〕15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长质量奖包括“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睢阳区区长质量奖的评选、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单位数量每次不超过5个,其中区长质量奖不超过3个,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2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少额或缺额。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评委会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定拟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执行监督。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等。

第九条  办公室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十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睢阳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或开展活动3年以上。

(二)在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环境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在行业中领先。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近3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和严重服务质量问题,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四)工业企业具有省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加强科技研发、建设智能工厂、推广智能生产方面成效显著的,非工业型企业在5G网络应用方面成效显著的,优先推荐,并给予相应加分。

(五)具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区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前列。

(六)形成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显著。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等国家标准。

第四章  申报评定

第十二条  评审环节

(一)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包括发布信息、组织申报、资料评审、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等环节。

(二)申报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区长质量奖申报表;

2.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3有关证明材料。

(三)评委会办公室会同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的组织名单。

(四)评审组进行资料评审,形成文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五)评审组制定现场评审方案,进行现场评审。

(六)评审组汇总文审和现场评审结果,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评委会办公室审议,审议结果报评委会核准。

(七)评委会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八)经睢阳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奖励及经费

(一)区政府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颁发奖牌(奖杯)和证书,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区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三)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奖单位义务

(一)获奖单位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运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单位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二)获奖单位有义务成为质量的真诚倡导者,积极向其他单位交流质量策略和取得成功业绩的经验,带动全区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每年评委会办公室对获奖单位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单位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十五条  避免重复申报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奖项;在获奖4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再次申报区长质量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定。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组织,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

第十六条  撤销情形

获奖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及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申报单位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

(二)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获奖单位若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四)获奖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撤销区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在4年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十七条  保密与廉洁原则

(一)组织者为申报单位出具的虚假数据和材料证明,为单位骗取区长质量奖提供方便的,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纪律及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予以通报批评,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回避原则

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19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睢阳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商睢政〔2009〕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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